這天一早,華東政法大學勞動法律服務中心接到了王先生的咨詢電話。王先生四個月前跳槽到某大型外資企業做運營工作,與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化療副作用定試用期六個月。一天上午王先生突然收到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通知中說由於王先生連續兩個月績效考核不達標,公司認為他不能勝任工作。
  王先生在收到郵件後覺得很納悶,自己正處於試用期,解除機車借款通知中說的是自己“不能勝任工作”,不是說“不符合錄用條件”,他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勞動法。
  在中心以往的法律援助中,也經常遇到和王先生有同樣想法的勞動者,但其實是一種對法律規定的誤解。王先生提到的“不符合錄用條件”涉及到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一項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在郵件中提到的“不能勝任工作”解除,涉及到的是《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中的一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與王先生一樣,認為試用期中只能依據“不符合錄用設計裝潢條件”解除而不能以“不能勝任”作為解除理由。
  實際上,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並沒有排除“不能勝當鋪任解除”這一情形的適用,在王先生這個案例中,公司發出解除通知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的。
  不過,這個案子並非沒有轉機,律師仔細查閱了王先生帶來的材料,發汽車借款現王先生雖然有兩個月績效考核不合格,但在這兩個月間公司並沒有對他進行培訓或者調崗,這樣一來,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滿足法定要求,屬於違法解除,王先生可以依法主張恢復勞動關係或者經濟賠償金。
  在試用期中,無論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還是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用人單位的證明責任、解除程序、法律後果均不相同,勞動者遭遇類似情況時,切莫把二者混為一談,如果拿不准,可向專業人士咨詢。饒溪  (原標題:因“不能勝任”而被解雇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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